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管廊移交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