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新区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管廊; (二)在交通流量较大和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建设管廊; (三)给排水以及其他市政管网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 (四)地下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廊。 有条件的区域,可以适当预留管廊空间和容量,兼顾海绵城市建设、人防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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