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管廊专项规划。管廊专项规划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多规合一"相融合,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预期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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