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