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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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遵循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以一本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一户,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拆迁出租的公有房屋,...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 1990年4月1日前...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拆迁期限...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法...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征求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将拆迁...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鼓励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确...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拆迁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标准房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屋价格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当事人代表在拆迁管...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或者住宅房屋价格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根据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协商不成,被拆迁人要求评估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对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设定基本保障建筑面积: (一)单个或者二个成员家庭的基本保障面...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属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的,被拆迁房屋是其唯一居住场所,未经析产或者变更房屋租...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 中低收入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中低价位的商品房,平抑市场价格,使符合条...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条 拆迁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房屋承租人视为已享受房改的优...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一条 拆迁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实行房屋安置方式安置的,对房屋承租人可以就近上靠安...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安置分配费由拆迁人收取,偿还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交纳安置分配费的住宅房屋仅拥有...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三条 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四条 拆迁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拆迁人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采用分段累进的办法结合被拆...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迁房屋管理部门代管、信托、按照政策应当退还尚未退还产权的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持货...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屋,拆迁人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对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照其拥有的...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迁归侨、侨眷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建设项目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拆迁人除...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八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继续进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的部分和...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二条 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按...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在拆迁范围外的,应当以现房一次性安置;属市...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四条 在拆迁范围内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付...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二...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过错,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少补、漏补应得的...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与拆迁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为拆迁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拒绝、阻碍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学校用房、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由市拆迁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拆迁管理部门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项目,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