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的补偿外,还应当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的经济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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