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书面协议后,方可取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