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二条 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