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四条 在拆迁范围内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拆迁范围外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