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二次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三次搬迁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