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与拆迁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