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拒绝、阻碍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