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为拆迁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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