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除不可抗力外,超过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