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继续进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的部分和房屋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其装修部分由评估机构或者拆迁当事人协商估价后,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