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迁归侨、侨眷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建设项目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拆迁人除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以重置价格的百分之十五给予补偿。 拆迁华侨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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