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迁房屋管理部门代管、信托、按照政策应当退还尚未退还产权的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持货币补偿款购置房屋并交由房屋管理部门管理。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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