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屋,拆迁人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对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照其拥有的产权比例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对补偿方式意见不一致的,实行产权调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