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四条 拆迁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拆迁人依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采用分段累进的办法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放弃承租权的货币补贴。市场评估单价分段累进办法为: 市场评估单价每平方米不满五千元的部分,按照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房屋承租人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分配;市场评估单价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部分,按照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房屋承租人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分配;市场评估单价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被拆迁人百分之九十、房屋承租人百分之十的比例分配。 拆迁以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