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安置分配费由拆迁人收取,偿还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交纳安置分配费的住宅房屋仅拥有承租权,并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缴交房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