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条 拆迁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房屋承租人视为已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其货币补偿款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未超过房改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的计算办法适用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房屋承租人的住房面积超过房改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承租人已享受房改货币化补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计算的货币补偿金额扣除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后的余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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