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中低价位的商品房,平抑市场价格,使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能够选择到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