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属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的,被拆迁房屋是其唯一居住场所,未经析产或者变更房屋租赁关系,且建筑面积小于基本保障面积的,按照基本保障面积结合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产权调换、公有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 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实行产权调换或者公有房屋安置,因安置房平面结构原因造成超面积安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缴交超面积购房款或者安置分配费确有困难的,应当予以缓交或者适当减免。 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及其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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