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对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设定基本保障建筑面积: (一)单个或者二个成员家庭的基本保障面积为四十五平方米; (二)三个成员家庭的基本保障面积为五十五平方米; (三)四个及四个以上成员家庭的基本保障面积为六十五平方米。 前款规定的家庭成员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且在本市无其他房源的对象。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析产或者迁入户口的,除学生毕业、军人复员转业、结婚、出生的落户外,不适用本条规定。 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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