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根据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协商不成,被拆迁人要求评估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进行评估。被拆迁人采纳评估结果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不采纳评估结果而重新选择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补偿的,评估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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