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标准房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屋价格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当事人代表在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五家,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