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鼓励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确定。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补贴金额的计算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该计算办法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按照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再给予被拆迁人购买安置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