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房屋管理部门代管、信托、按政策应当退还尚未退还产权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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