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征求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拆迁补偿安置意向,丈量被拆迁房屋,调查权属及使用情况,核实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实际居住等有关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