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拆迁期限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必须停止一切拆迁行为。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拆迁手续后,方可继续拆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