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