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