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被拆除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 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的税费由拆迁人支付。 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货币补偿款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房屋(含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货币补偿款金额内的部分,免征有关契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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