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