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