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以一本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一户,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拆迁出租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以一份租赁合同为一户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按规定换算或者以实际丈量为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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