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时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