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或者住宅房屋价格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屋应分别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代表在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参与报名的全部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原评估机构复核。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以评估价格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