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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