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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