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