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采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自当事人签收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国(境)外,且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的,上述期限增加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