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