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但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鉴定和补办手续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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