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