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专门性问题需要认定、解释或者作技术鉴定的,可以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认定、解释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