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8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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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管理工作中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指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本规定的规定,由...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指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本规定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对区...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专门性问题需要认定、解释或者作技术鉴...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恪守...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认为需要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当...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市城市管...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当场签发责令停...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十九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发的行政...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当场签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措施...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管理工作中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需要由城市管理行...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专门性问题需要认定、解释或者作技术鉴定的,可以提请有关行政...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认为需要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适...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发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时,应当当场制作清单,记明被查封、扣押...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时,应当当场制作清单,记明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二十一条 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的工具和物品,可以指...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的工具和物品,可以指定当事人保管。 被查封...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在此期间城市管理行政...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在此期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制作拆除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正在占用土地资源进行违法施工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对正在占用土地资源进行违法施工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行政强制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城...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前,自行搬出其财物。 当事人未...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前,自行搬出其财物。 当事人未自行搬出其财物的,城市管...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行...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监督制度,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处理结...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条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许可决定及时抄送...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许可决定及时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现有关行政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和保障机制,主要研究协调下...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和保障机制,主要研究协调下列事项: (一)研究城市...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请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有关...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请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承担本法规规定职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对承担本法规规定职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