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和保障机制,主要研究协调下列事项: (一)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政策; (二)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专项行动及工作方案; (四)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档案; (五)其他执法工作协调和保障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