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请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收取费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有关行政处理决定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资质审查、证照年审及日常监管时,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制约和处理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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