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